实施强制拆除的机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20
一、实施强制拆除的机构有哪些
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拆除决定的程序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步骤。
三、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行为吗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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