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即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二、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章建筑怎么补偿
违章建筑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进行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并处罚款;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