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有价票证罪量刑
伪造有价票证罪全名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三、伪造有价票证罪的追诉时效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5.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