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4-02-18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哪些方面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而预期违约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6.法律救济方法不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且及时通知对方。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二、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一般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一般规定有: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能够终止履行的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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