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家族企业往往是在一处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的,由一个人负责签署盖章装袋,然后一家人来投标。笔者曾有过这样一次经历:一次仪器采购,a公司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印章盖的是b公司印章。问其所以然,答复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时章盖错了,当时仅对两家公司作了废标处理。如果按照87号令的话,完全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像这种投标文件混装的现象很普遍,有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是a公司的章,商务文件则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上写的a公司名称,然而盖的章却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后服务方案也存在此类问题。反正只要仔细一瞧总要把一些问题给看破。关键是审查投标文件时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家族企业对于资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须从母公司转账。有时为了省事,其投标保证金系一个单位的账户转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法律宽松没有作出规定,也就不了了之。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一定要作出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自然人也应该有自己的基本账户。这样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供应商的法纪观念,较好地制约供应商的麻痹心理。
总之,串标行为的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有理(法律依据)、有据(投标文件的事实证据清楚),必须对号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于法不顾,听之任之。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为。
首先,回归“串通投标”的本意,关键词是“串通”,必然存在两个及以上当事人在意思上进行联络,按照同一目标商定从事一定行为,故其必然不是单一主体的行为,而应当是两个及以上主体的行为。
其次,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中的词语拆开分析,一是明确了行为主体是“不同投标人”,也就是说,存在两个及以上行为主体,与“串通”的内涵一致;二是表明“相互”,有“彼此”“两相对待”之意,强调有两个及以上的主体、行为或事实,而不是单一的主体、行为或事实,这样才谈得上“相互”;三是“混”有“掺杂”“混杂”“胡乱”之意,则“混装”就是将不同的内容混在一起装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