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姻亲,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继父母需要抚养继子女的义务、保护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申请解除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申请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即解除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