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2014年以来在项目招投标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招标罪,于2021年1月25日受刑法处罚,现对你的串通招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近日,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件,这是自该处罚事项划转后,xx市办理的首案。
张某是xx县某监理公司负责人。此前,张某得知xx县城区人行道改造监理项目等40个监理项目将公开招标,为了谋取利益,提高项目中标率,张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先后挂靠7家具备工程监理资质的公司,伙同、组织王某及徐某等9余人,使用经伪造的被挂靠公司的印章制作标书,一道进行围标串标。2020年4月,该违法行为被xx县公安局查获。至查获时,张某等人两年内已在9个监理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并中标,中标项目金额总计80619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招标罪,2021年1月25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罚金2万元。 2022年10月9日,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结合《xx省住房和城多建设系统行政外罚裁量基准》,对张某作出中标金额5‰的罚款403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家公司互为串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你不参与‘围标’,就永远不可能中标,但中标的企业往往不参与监理,而是将项目转包。层层转包下来,真正用于监理的投入会大大缩减,导致工程质量监理缺乏保障,形成恶性循环。”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队员说。
工程招投标领域资源密集、投资集中,长期以来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转包等顽瘴痼疾。接下来,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管理、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掌握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涉嫌违规的依法查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您好,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件违法的事情已经被处理过一次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就不会进行第二次处理。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zui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理由基础是: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因而产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继承了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任何人不得因同一zui行受两次起诉和审判。大陆法系各国诉讼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苏联诉讼法也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zui,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xing。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