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很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发生,一些人会选择在事故发生过后逃逸,借此逃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
(一)“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三)“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对方逃跑怎么办?
交通肇事逃逸对方逃跑可以报警。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 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全责吗
交通事故逃逸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要离开了现场没有救援的意向就是逃逸,可恶加上可耻。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综上,不同的交通事故逃逸情况不同,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