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友情提醒,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视为定金。
二、定金的分类有哪些
1.违约定金,实践中最为常见,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
2.立约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即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该给付定金的一方虽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证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
解约定金是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5成约定金可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立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预约的违约定金;证约定金仅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88条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