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5-09
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
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通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上一个:该公司的压力表具有高精度、可靠性高、维修方便等优点
下一个:DFM-12-50-P-A-KF-S6现货DFM

医院污水处理特点
高低温交变湿热箱故障与解决方案
组装机酷睿i77700k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表(组装机酷睿i77700k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及图片)
如何减少残余应力的影响?
操作数控切割机必须了解的15个基本知识
学生电脑配置清单怎么写好,适合学生的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
MCH6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手持合金分析仪适用范围都有好哪些?
不用农药如何治花木病虫害
沥青标准粘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