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明显不当如何认定
行政诉讼中所出现的明显不当,一般应当是指被诉的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违反平等原则或者具有缺乏正当程序等缺陷。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诉讼明显不当如何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