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09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诉讼程序而言,往往是离不开证据的,很多时候需要对证据进行交换,那么你知道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三)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不管是什么案件,都是需要证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只看证据,没有亲情。证据的举证期限可以根据案情的情节可以与人民法院进行协商的,案情复杂的时间可以稍微延长一些,但是案情比较简单的时间就稍微短一些。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什么是证据交换
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的时候会收集有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而经过调查案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这时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可以当做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的相关知识,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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