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否可以放弃保修金来拒绝再承担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06
承包人是否可以放弃保修金来拒绝再承担保修责任?
观点:工程保修制度是建设工程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保修不仅体现了约定性还体现了法定性。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工程领域中施行的保修金形式,属于一种担保,即承包人以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保函)作为其履行保修义务以及保修期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的担保。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相关的费用以及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没有超出保修金数额,自然不存在发包人进一步要求承担的问题。如果保修金的数额不能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仍可以向承包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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