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4-29
刑事案件必须在立案后才可以开展侦查活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公诉。那么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
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否则嫌疑人始终羁押在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
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
即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
即:1(1.5)+2+1=4(4.5)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
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
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员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进入审理流程。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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