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前组成仲裁庭、仲裁员回避、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
1.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有可能会影响公证的其他关系;
4.私下会见了或者收了当事人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