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中损坏怎么赔偿
在航空货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航空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
超过航空货运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航空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航空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空运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航空货运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定的索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