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特殊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22
劳动合同终止特殊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特殊保护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终止特殊保护指的就是合同终止后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合同终止特殊保护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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