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发布时间:2024-03-21
一、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调解的原则如下: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院调解不成功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法院调解不成功的下一步程序是诉讼。当事人需要缴纳诉讼费正式立案,开庭时间一般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就会通知,如果没有通知,经法官诉前调解未成的,法院也会在合理的时间通知开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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