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否需要去办理解除

发布时间:2024-03-21
同居关系是否需要去办理解除
同居关系原则上无需办理解除手续,自行解除即可。但双方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同居关系是否需要去办理解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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