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有多久
刑诉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吗
羁押期间是可以会见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羁押的人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其近亲属还可依法与人犯通信,但看守所可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检查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三、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