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立案标准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应是:(一)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二)提供资金账户的;(三)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四)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洗钱罪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