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4-03-15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无法实现;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的用益物权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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