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它是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进行审判,同时对于一些案件最迟不会超过三个月,那么它的时效具体为多久?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公诉案件的时限问题的解答,在这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公诉案件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错过公诉期的解决方法
当错过了上诉期限,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可以提起公诉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告疏忽或认为判决书不标准不是再审的法定事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公诉案件的时限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肯定是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且也要了解可以提出公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