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已审查,确认债务人确有财产的,就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的4种情形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的4种情形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二、执行5到8年的租金标准
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五至八年租金,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房屋,以下统称公有非居住房屋。此外,已经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也需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三、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人的生活所必备的财产或者其家人的财产是有一定的执行保留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的4种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