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房屋出租后的拆迁补偿主体界定

发布时间:2024-03-13
侵占他人房屋出租后的拆迁补偿主体界定
将侵占他人的房屋出租后如遇拆迁,则因侵权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从而不能成为被拆迁人。此时,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而租赁该房屋的承租人只要是善意的,则应该作为拆迁利害关系人,根据其受损失情况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该承租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则承租人应该从被拆迁人那里得到一定的停产停业费的补偿。 
实践中有一个问题是,知道被拆迁房屋是被他人侵占的房屋,但找不到真正的权利人时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据此,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时,拆迁人仍然是开发商或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被拆迁人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虽然该所有权人暂时不明确,但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证据保全可以为以后实际确定被拆迁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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