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法律分类

发布时间:2024-03-13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从事着租凭的工作的,那么他们就经常能接触到承租人,那么承租人的法律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什么
(一)承租人的法律分类:
1.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
2.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3.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及自行协商定价的承租人;
4.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与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5.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6.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什么意思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一)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三)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三、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在签署关于租赁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里面的内容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租人的法律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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