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指定期间则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期间,对于期间的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案件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否则要按照规定承担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期间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期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期间的法律后果
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在法定的提请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内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即释放。再如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即失去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开庭审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规定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规定在1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