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10
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哪些
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3、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5、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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