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必须推荐三家投标候选人吗?

发布时间:2024-03-09
问: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有三家投标人进入价格评审,其中第一名和第二名评标价接近,但第三名评标价畸高。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必须推荐全部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还是可以只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答:如果招标文件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没有其他约定,此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只推荐评标价较低的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因此,如果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数量没有其他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都符合法定要求。从本案例的情况看,第三名投标人价格畸高,不适合作为中标合同的成交对象,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即只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方法和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是否排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人在定标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核实,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3、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定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4、招标人应对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与定标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保存。
5、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核实与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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