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规定: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为有效:
01、必须两名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02、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03、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上述3条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其审计报告均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所用《审计报告》如无效,通常会认定整个投标文件无效。
因审计报告无效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