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1、土地灭失;2、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3、地役权人主动放弃其地役权;4、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5、土地被征收;6、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