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证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08
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证据如何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的,应当出具收到证据的凭证,并在开庭时依法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证据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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