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4-03-08
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履行顺序的时候,后面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的时候履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因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及“顺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是传统的观点,后两个方面是笔者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而归纳总结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要互负债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债务对等。不过,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处于互为对待给付地位,有肯定与否定之说,对此笔者认为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等价有偿,故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应当对等,双方当事人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第二,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要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之分,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其中一方履行债务的时间要比另一方履行债务的时间早,而不能同时,且时间均应当具体明确。如果合同对履行顺序没有特别约定,只能推定为双方当事人要同时履行债务,而不能推定双方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然对相关双务合同履行债务的顺序如果有明确规定,尽管时间不具体,也应当视为有先后顺序之分。因此,笔者认为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有法定的按法定,没有法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双方同时履行。
第三,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债务的期间届至或者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即通常所说的先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针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请求的一种权利,故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要向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提出债务履行的明确书面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针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而言,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和质异,故这两种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先有请求权再有先履行抗辩权,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时应当明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但没有向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提出债务履行的请求,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就无法行使先…
行抗辩权。对此,是否应当成为构成要件之一,人们有不同理解,但笔者认为列为其中很有必要,既可以保证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的放矢,也可以保证先履行抗辩权的不行使有据可查。
第五,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自己履行债务的期间届满前应当明示拒绝向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这是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间和手段提出的具体要求。该构成要件是参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而设定的,也是本人在总结相关诉讼经验基础上,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明示观点的体现。因为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出现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就已经具备了,但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具备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还是两个概念,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要件,有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就有据可查,避免日后扯皮;无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就无据可查,容易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我认为前四个方面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后一个方面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形式,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从而拥有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有限的,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债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应当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继续不履约,否则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述法律后果表明,其本质上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定的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延期的抗辩权,其只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中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性质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创设思想一脉相传,因为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必须体现“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者延伸”的指导思想,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只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不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对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是一种有条件的自我保护手段,既防范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风险,又增加对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的压力;既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又不失调整合同履行的主动性,所以它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与违约行为有本质不同。就其防患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因此,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正确把握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民法典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
(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
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因此,当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即阻却了双方违约的生成。
三、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总而言之,阅读完以上文章相信您可以了解到先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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