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并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调解制度由来已久,古代官员在处理一些家事纠纷中常常会用到调解规则。可以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处理问题。更多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速裁规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速裁规则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事调解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民事调解作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现行的调解体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通过对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分析,提出调解制度立法的构想。
三、民事调解存在的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如果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始终难以推进,则可以考虑换种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速裁规则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