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07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关系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且债权已届履行期;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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