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9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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