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产品可能是属于特殊情形,例如血液如果对于一些解页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输入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范围,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血液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血液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
除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缺陷侵权,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称为“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为何法律没有将血液也用缺陷来表述成医疗产品,而是特别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关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论,在医事法领域一直存在,这并不是简单的概念之争,而是涉及到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直接关系到因血液造成的医疗侵权,能否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严格责任进行归责,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这也影响着血站、医疗机构等责任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二、认为血液并非产品
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输血是特殊的诊疗行为,而非普通的商品买卖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产品必须具有加工、制作的过程,并且目的是用于销售。血液是从供血者身体里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输以及加入抗凝剂等,这显然不等于加工制作流程。血液并非劳动产品,并非血站生产、制造。血液的产生是人类自身的自然机能,而血站采集的血液仅仅是从献血者身体中抽取获得。输血更非商品的销售,其并非为了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挽救生命、治疗疾病。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由此可见,血液显然不属于“产品”,血站不应当按照产品责任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认为应将血液视为“产品”
就是认为血液本身不是产品,但是应当将其视为法律拟制的“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我们知道,与血液相比,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属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源相同,都是来自于献血者身体中的血液(或血浆),只是输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而血液制品由血液制品企业以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认为在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血液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血液在一般情况下这属于产品之一,同时使用血液提供者承担血液制作生产者的相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