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内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并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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