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的

发布时间:2024-02-19
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的
依据相关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吗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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