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与客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与客体?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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