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指购买商品房后对其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业主对于建筑以外的公共区域部分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就是与其他业主一样享有共有权,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一、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3条)
(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对于出卖,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定,这是理论上的推导)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定的,不归业主。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单独享有)的。
(三)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物权法》第70条)电梯,走道,屋顶,公用卫生间,蓄水池,下水道等为共有部分,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无法区分所有。
(四)共有人不能一放弃共有权的方式不承担维修养护费。(《物权法》第72条)
(五)依附于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其份额不能单独处分。尽管《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释。比如,全楼有一个水箱,有三个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将水箱的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
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业主共有财产部分包括上述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公用基地和部分共有部分,对于共有权业主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义务。以上是小编对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