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可以判缓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不可以判缓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适用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26个条文,包括42个罪名,具体可分为: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