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雅安xx县财政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火”了:在xx县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采购项目中,xx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报价单位盖章是盖xx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鲜章),而xx汉*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另一投标供应商。最终,该项目发布废标/流标公告。
xx县财政局认为,上述两家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决定对二者处以采购金额(10.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xx省xx市xx县行政处罚决定书(芦财采罚〔2020〕2号)
当事人1:xx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2:xx汉*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对“xx县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262020603553,下称“该项目”)立案调查中查明:
2020年7月31日,xx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0.00万元。
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xx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该项目评审资料原件及扫描件。
2020年8月18日,xx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流标公告,公告中载明废标/流标原因为“首次报价函中,xx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报价单位盖章是盖xx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鲜章),而xx汉*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另一投标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公告、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该项目废标/流标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xx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xx汉科技有限公司,你二者前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二者处以采购金额(10.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二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xx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xx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二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财政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xx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