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也是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承担,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害 适用法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害 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现住 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公司,住址: 市*。
被告:*,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现住 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 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赔偿121500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赔偿 元给原告 。
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时,原告*醉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 方向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双实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原由*驾驶的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玉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公司。
事故发生前桂k*号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为:
一、医疗费合计为127760.00元:
二、护理费合计为77410元: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两人长期护理;司法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长期需两人护理,两人每月合计为70110元,按二十年计算。
三、误工费为4266.67元。
四、交通费:770元
五、住宿费:80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2920元(住院73天*40元/天)。
七、营养费:3650元(住院73天*5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为70110元。
九、鉴定费1200元。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29850元
十一:车辆损失费:975元
以上损失合计为 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121500元,被告*公司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剩余款项的40%即79202.4元;另被告*公司和*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所以被告*公司
和*赔偿应赔偿的款项合计为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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