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4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平均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可以签订口头协议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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