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举证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举证规定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而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手段,诊疗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诊疗护理虽然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则患者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3.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患者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分辩。如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医疗机构则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证据的。
4.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并非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
二、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2.实行实际损失赔偿与限额赔偿相结合的赔偿原则。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均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保护医疗科技的发展。
4.科学分析患者原有疾病、过失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发挥的作用。
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意义
1.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患者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上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和损害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
2.在一般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适当降低患者的证明标准,只要患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盖然性,即相当程度的可能性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举证责任应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3.医疗机构一方要予以否认,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极大可能性,证明要达到确信的程度。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缓解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问题上由于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对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