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要件

发布时间:2024-02-13
要约的成立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当事人选择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或者拒绝要约。
一、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要件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要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民法典中要约生效合同成立了吗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生效,要约生效的,合同未成立,要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生效后,合同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要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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