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是属于一项强制性规定。那么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量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是一份保障,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