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犯了刑法里的罪的,是要被判刑的,具体判刑的年限可能有长有短,怎么计算也是有规定的。刑法是否包含本数?精神病人犯罪要被判刑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法是否包含本数
(一)《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二)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1、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2、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举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7年。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这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如果对于举例中的多个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并罚时,“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换言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进行,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结束,会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或者受到有利的影响,如获得了财产,权益得到了恢复和补偿等;或者受到了不利影响,如失去了财产、生命、自由等。
(二)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么处于原告(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的地位,要么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三、精神病人犯罪要被判刑吗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法是否包含本数”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刑法的条款,一般法律上在判刑的时候,还是包含了这个本数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