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都会产生纠纷,往往很多人会存在寻衅滋事的情况,那么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聚众斗殴要求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上;并且聚众斗殴如果构成犯罪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处罚所有参与犯罪的行为人。
二、聚众斗殴的具体内容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三、南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聚众斗殴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再增加三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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